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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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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
 
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1)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至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3)新电池指令扩展了原先的禁令,禁止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含镉的用于无绳电动工具的蓄电池投放市场—2016.12.31起
(4)新指令也禁止销售重量计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从指令生效后的21月后适用。
 
 
电池回收标识与有害物质标识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回收及再利用
 
根据指令规定,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回收使用后的电池,并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到2012年,欧盟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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